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工作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差旅费用报销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医院差旅费报销管理暂行规定》(湘东医发〔2016〕43号)等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差旅费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因医院业务发展或工作需要到省内外其他单位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进修学习差旅费主要包括住宿补助费、交通费等。
参加学术会议差旅费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二章 报销管理
第三条 严格执行进修学习、学术会议申报审批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要严格审批。严禁参加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术会议或进修学习,严禁借学术交流、培训等会议名义变相休闲旅游。
第四条 进修学习一般指因医院业务或学科发展需要,受医院公派,医院工作人员到其他单位进行的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绩效由医院财务列支。
短期培训一般指因医院业务或学科发展需要,受医院公派,医院工作人员到其他单位进行的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集中学习培训。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进修学习期间的工资不变,由科教部负责考勤报人力资源部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发放。绩效参照同等次行政后勤人员标准,由科教部负责统一管理、发放。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进修学习,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可按自然(日历)天数享受20元/人·天的住宿补贴费。
进修学习期间,可报销一次往返医院与进修单位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进修首日、末日的市内交通费。具体标准与报销办法参照《医院差旅费报销管理暂行规定》(湘东医发〔2016〕43号)执行。
第七条 工作人员短期培训期间的工资、绩效不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管理、发放,并列入科室支出。
第八条 工作人员短期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医院差旅费报销管理暂行规定》(湘东医发〔2016〕43号)执行。原则上只能报销一次往返医院到培训单位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培训首日、末日的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因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开展或其他特殊原因,公派外出参加短期培训的,由分管与主管院领导审批。其差旅费用经院长审核同意后或酌情报销。
第十条 工作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差旅费原则上参照《医院差旅费报销管理暂行规定》(湘东医发〔2016〕43号)执行。
会务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主办方出具的会务费、住宿费等合法票据,在差旅费核定标准内报销住宿费与伙食费,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核报差旅费,费用按医院财务有关规定报销,不得向其他单位、个人或业务往来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报销进修、学术会议差旅费用时,必须提供有效的审批单据,否则不予核报。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进修、参加学术会议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学习返回后务必于20个工作日内凭相关审批手续、合法票据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十四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医院原有相关规定即行废止。医院原有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科教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涵盖的事项,参照医院《差旅费报销管理暂行规定》类似条款执行。特殊情况,可由院长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审批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