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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处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0日 17:56 来源:     访问量: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工作程序

1、来信办理

(1) 设立举报电话,公布举报传真号及举报电子邮箱,定期守阅来信;

(2) 拆封、装订、盖收信章

(3) 登记编号,按照《人民来信登记簿》的要求逐项进行填写;

(4) 填写《信访件呈阅表》,简明摘出内容提要,随原信一起呈送领导阅批;

(5) 根据领导批示及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办理;

(6) 双向承诺。对予以受理的实名信访事项,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承诺依法及时处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人应承诺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2、来访接待

(1) 填写来访登记表;

(2) 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其来访的目的、要求及反映的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并做好记录;

(3) 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对应由所属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部门处理,或由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后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4) 需要请示领导的,填写《信访件呈阅表》随《接访记录》一起送领导批阅后,按领导批示办理;

(5)集体上访按中纪办发(19964号文《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办理。

3、电话举报

(1) 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号码;0731-23230477.

(2) 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进行录音;

(3) 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业务范围的举报电话,按照信访件的处理办法办理。

4、转办

对需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举报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由承办人拟稿,分管领导审批后,编号填写《纪检监察信访转办单》,隐名摘出信访举报主要内容,并提出调查处理报结时间及要求,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可能造成打击报复的信件要隐去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5、催办

对转办的信访件需在二周内报告结果。如到期未报,则应向承办部门发出催办单,同时以电话、口头等方式及时催办。

6、调查处理

(1) 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由信访承办部门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小组应由二人以上组成。

(2) 调查取证时,应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 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及所收集的证据认真进行分析后,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调查的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被举报人的责任与态度、署名举报人的意见、调查小组的处理意见等。

(4) 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落实。

7、审核报结

(1) 信访结案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

(2) 对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从事实、材料、结论、处理、手续上审核是否符合案件报结的有关规定、要求。如发现承办单位对案件的处理不当或材料不全时,应责成其重新审理或补报材料。

(3) 一般信访问题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审定后予以办结;重要信访或信访案件经纪工委委员会审定后予以结案。

8、存档

纪检监察信访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组卷装订,转档案馆按规定期限保存。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上级批转函件;

《信访件呈阅表》;

来信原件(含完整的信封)或《接访记录》、《举报电话记录》;

调查材料(询问卡、证据材料等);

调查报告;

结案表或结案报告;

二、信访工作岗位目标

信访处理及时,信访举报件当天登录,一个工作日内呈报有关领导阅批;需转办信访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传递;重大集访及信访突发事件迅速处理,立即上报。

抓好初信初访,初信初访一个月内办结。提高办案时效,信访举报案件的按期结案。保证信访质量,妥善处理集访。控制越级信访,力争无越级集体访和重复集体访。

三、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1、实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实责。在研究部署工作时,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要求,抓好检查指导,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2、完善领导接待来访制度。每月安排一位领导接待群众来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应有专人做好记录,并将记录交信访工作人员登记、处理,及时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理。集体访、异常访和其他重要来访,应立即接待并负责处理,做到谁接待谁负责处理到位。

3、落实领导阅批来信制度。主要领导对重要信访、集体来访要亲自过问。

4、阅批信访举报及时迅速。对信访部门呈阅的《信访件呈阅表》,分管领导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阅批签署意见;信访举报件办结后由原阅批领导审核签批办结意见。

5、加强信访举报工作研究。要定期组织研究信访工作,参与疑难信访问题的处理,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信访工作理论研究;对信访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6、领导重视信访队伍建设。及时配备专(兼)职信访干部,并对信访干部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信访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及经费保障,为方便群众举报创造良好的条件;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信访干部,应予表彰,并向组织部门推荐提拔使用。

四、信访信息报告

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信访信息和工作信息。

1、对5人以上的群访或信访反映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

2、每半年报送一次信访工作分析,年终报送信访工作总结,按要求报送信访统计报表。

3、提供信访举报工作信息。

4、提供信访举报工作经验材料、调查报告或研讨文章,每年不少于一篇。

五、信访举报公开办事制度

1、公开的内容:

党和国家有关信访举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职能、受理范围、工作程序、举报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等。

信访举报所反映问题的办理期限、结果及处理依据。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易引发联名或集体访的信访举报案件、党员干部严重以权谋私和违法乱纪的信访举报案件、经过调查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群众中有误解、被举报人有压力、并已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信访举报案件、经多次调查处理仍不服并长期无理纠缠的信访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

2、公开的形式:

张榜公开。对涉及多数人利益、容易诱发集体访的信访案件,信访举报办结落实处理到位后,予以张榜公布。

会议公开。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复杂、需要直接与有关人员交流沟通才能解释清楚的信访举报案件,通过在一定范围召开会议,向有关人员通报处理结果或作出解释。

通报公开。凡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结束后进行深入剖析并形成材料,在一定范围内发文通报。

网络公开。对网上举报,在调查结束后,将举报案件处理结果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或在纪检监察网站上向举报人予以回复。

3、公开的期限:

长期公开。涉及公开内容第项的内容,实行长期公开。

定期公开。结合校务公开,定期公开有关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及时公开。需要公开的信访举报案件办结后,在15天内公开,公开时间为7天。

六、保障信访举报当事人权利

(一)信访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对党组织、党员、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聘任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予以复议、复查及复审、复核。

署实名信访人提出检举、控告后,在规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部门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任的答复。

对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对受理部门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部门给予保护。

2、义务:

信访举报人对所提检举、控告的真实性负责。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伪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在规定的信访办理期间,不得越级向上级有关部门就同一问题再次进行信访举报;

遵守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有关规定,依法信访,如有违纪,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无理取闹,妨碍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法规、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二)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被检举(控告)人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说明解释的权利。

出席决定给予自己处分的会议,对所犯错误性质的认定,以及处分的轻重等有申辩权。

被检举(控告)人有权要求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被检举(控告)人对纪检监察部门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申诉,请求复查、复议、复审、复核。

党员如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不服,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被检举(控告)人对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2、义务:

配合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调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制造伪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七、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1、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2、宣传报道和奖励有功举报人员时,未经信访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3、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

4、信访举报材料,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5、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6、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7、信访者查询信访处理情况,必须持有本人的有效证件,并在问清情况且与信访内容相符时方予答复,不得在电话中答复查询的有关问题。

8、对泄露信访举报情况的,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八、内部管理

1、严格审批程序,健全内部制约机制,重要信访的处理必须经党委会议研究。

2、规范工作流程,信访工作所用的表、簿、单、册统一规范,信访办理符合程序、规定;案卷装订整齐,目录与封面书写美观,案卷保管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3、接待来访群众和外来联系公务人员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耐心。

4、接待人员要廉洁奉公,严守党纪,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做违反原则和规定的事情。

5、严格执行信访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建立纪检监察信访核查工作责任制,实行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