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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湘东医院物价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5日 16:10 来源:物价办     访问量:

   一、为严格执行《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物价政策,严格遵守《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根据省市医保局的文件及时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得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文件精神,对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做到明码标价,公布监督投诉电话,主动接受患者及社会监督。

四、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向病人及其家属无财务凭证收费或自制凭证收费。

五、加强医疗收费管理工作,所有收费项目必须与医嘱及实际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相一致,杜绝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随意套用项目的收费行为。科室物价执行第一责任人为科主任,第二责任人为护士长,第三责任人是科室兼职物价员。

六、所有新增检查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必须先由科室写出书面报告,经审计物价办核定,根据物价政策或释放收费系统中被禁用的收费标准,或交由医院物价小组讨论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才能执行,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决定医疗收费标准。

七、各项检查、治疗、手术等除外内容的可收费材料,必须严格遵守《株洲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的规定,不得任意多收、少收或不收,要求指导患者选择使用与其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特殊医用材料,并实行事前告知,在征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诱导、暗示、强制病人使用特殊医用耗材和特殊手术器械。

八、物价人员要经常深入科室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认真受理病人的收费投诉,调查违规收费行为,建立价格投诉登记本。对于任何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行为,将严格按照医院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九、严格控制药品销售增长,各科要采取切实措施,杜绝开大处方和各种不合理用药,逐步调整用药结构,提高国产、有效、低价药品的消费比重,控制药品费用的比例。

十、物资设备办公室须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新材料报审资料及价格上下浮动的材料发票复印件送交审计物价办,审计物价办根据《株洲市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株医保发[2020]9号)文件精神,购进价维护到医院物价收费系统。

十一、定期向省市医保局上报包括门诊人次费用、住院病人床日费用和单病种费用等指标在内的物价监测报表。